19家陶企/经销商被罚
2020年以来,截止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合计公布了21.90万篇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19起欺骗消费者、扰乱陶瓷行业市场的违法行为,其中浙江某陶瓷经销商因通过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款5万元。
陶城君统计发现,其中9户陶企、经销商因违反广告法;6户因生产、销售不及格产品;其余4户分别因“傍大牌”,非法获取并使用消费者信息,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
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谎称取得专利权
处以10万以下的罚款
在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的9起因违反广告法的案例中,5起涉及发布虚假广告,4起涉及谎称取得专利权。
2020年3月30日,山东某陶瓷经营部,网店商品网页上有“无毒·无铅·无害并永不退色”的文字描述。
2020年3月20日,江苏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产品网页中含有“最新款”广告内容。
2020年1月8日,江苏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网店产品名称中发布含有“国内唯一生产”的内容。
2020年1月10日,江苏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中央办公厅大楼、北京中南海紫光阁、钓鱼台国宾馆、武汉黄鹤楼等国家重点项目屋面系统工程均采用本公司产品”等广告内容。
2020年3月17日,上海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的网站上发布“1993年进驻内陆在上海注册商标”的广告语。
以上5家陶瓷生产、销售企业或网店,均因现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材料证实上述引证内容,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1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3万元罚款。
另外,2020年1月10日,江苏4家陶瓷销售网店,在无法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在各自网店商品信息中发布“是否有专利:是”的广告内容,均被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若有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十万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不及格产品
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月,各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6起产品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这6家陶瓷有限公司、陶瓷店、批发部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不同的情节,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至3倍以下不等的罚款。
2020年5月19日,陕西某陶瓷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王者珍品”仿古砖(陶瓷砖)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货值共计3520元,销售获利168元),被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违法所得168元,罚款9232元。
2020年4月2日,云南2家陶瓷有限公司分别因生产销售不及格陶瓷砖(货值金额为3171.00元,无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不及格鹰驰外墙砖、皇特豪文化石且无法追回(货值金额合计1600.00元,获取违法所得400.00元),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没收不合格陶瓷砖,货值50%的罚款即1585.5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处以货款2倍即3200.00元罚款。
2020年5月9日,山东某陶瓷店因销售的瓷砖被检验为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3628.8元,违法所得718.83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已对售出商品进行召回公告,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不合格商品、违法所得718.83元,罚款3628.8元。
2020年3月13日,江西某陶瓷店销售不合格釉上清明上河图餐具(违法所得是90元,货值金额是1200元),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以货值金额1倍即1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