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8-12 10:46 的文章

湖南省发改委又梳理了45条“干货”政策支持复工

  华声在线8月11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邓晶琎)今天,省发改委(省优化办)梳理了45条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有关政策。这是继今年3月梳理了一批“干货”政策后,省发改委再次整合复工复产政策清单,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这45条“干货”,有部分政策此前已施行,为加大支持力度,延长了实施期限或者扩大了政策范围。完整的政策文件可登陆相关部门网站查询。如遇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可向各级优化办反映。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24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9.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3291、1010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2.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长银发﹝2020﹞5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3.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30号)

  14.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30号)

  15.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长沙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