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多方博弈下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怎么办?
慧聪水工业网 一直以来,污水处理厂“由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话题一直引发热议,争论不休。而对于既往案例,被认定为污水厂无责任的有之,判定为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的亦有之。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审查结果称,污水厂进水水质超标不影响超标排放违法事实的认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的《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那么,进水超标是否可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的免责事由?多方博弈下,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又该怎么办?
一、最新案例: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
近日,针对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查,审查结果称,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阜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其他纠纷案中,法院同样对于污水处理厂关于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抗辩不予支持:
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西站污水厂进行了季度监督性监测,发现西站污水处理厂未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2017年7月25日,乌市环保局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要求西站污水厂缴纳排污费699348.18元。
西站污水厂认为,其排污超标是由于进水大量油污,超过西站污水厂污水处理能力,从而导致出水超标。其发现进水超标后多次向乌市环保局报告并申请暂时停产、重启污水处理系统,但乌市环保局始终未予回复,也未采取相关措施改善上游污水管网排污情况。西站污水厂并非污染物排放主体,也充分履行了污水处理职责和报告义务,不应作为排污费缴纳主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同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理,西站污水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主张,而不应向乌市环保局主张,因此,其主张被告乌市环保局对其进水污染物超标不作为,无法律依据。
对于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观点,生态环境部也予以了明确回复。
2019年2月,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这一看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的回复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第二天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提案说明会上,环境商会执行会长、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在会上公开表示,污水处理厂肯定会积极做到出水水质达标,但地方政府也应对上游工业企业承担起监督和处罚的责任。
“一个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多方沟通博弈之下达成的最合理方案,在这件事情上环境部也应该先跟行业组织充分沟通一下,而不应该仓促下结论。”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也表示,“在目前这种局面中,污水处理企业显得特别弱势,最终也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那么,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就无从抗辩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二、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免于处罚的案例亦有之
关于临朐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指标超标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