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7-03 22:17 的文章

唐山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建立信用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有序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建立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有序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通知》明确了实施信用承诺的范围领域、适用对象、信用承诺的类型、一般内容、实施程序及相关要求等,并提供了开展信用承诺的参考模板。

  《通知》提出,本市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本市各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均应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

  《通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根据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自愿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四种类型,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规则和特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在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引导其阅读相关政策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按照不同类型信用承诺要求,组织或指导市场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唐山”网站对社会公示,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

  据悉,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约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唐山市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未履行承诺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实施惩戒。

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建立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信用办: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5号)、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唐社信发〔2020〕2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现就建立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用承诺的范围、领域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信用承诺的范围、领域

  信用承诺实施范围为:本市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本市各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均应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部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生态环境、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价格管理、知识产权等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具有各类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认定、评审等职能的人力资源、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

  3.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证、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受理、审查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的各商业银行机构;

  5.立足于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社会,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6.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单位和行业组织。

  (二)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或主动向以上部门(组织)作出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实行的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根据事项类型,分为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办理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承诺书格式向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