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开展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具体有这些
(原标题:郑州开展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具体有这些)
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今日,记者从郑州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该局印发了《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郑建文〔2020〕133号),进一步规范郑州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劳动用工市场秩序。
据了解,《办法》对应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比较全面系统规范了郑州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等。以此加强建设工程根治欠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监管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办市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案件。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监督管理,督办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内容,做好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办法》提出实行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明确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并委托银行对工资性工程款监管及工资代发。
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申请,经确认后应及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性工程款。
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数额应当保证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占当月完成产值的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办法》提到,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场作业。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须电子考勤。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施工企业应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
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依据实名制考勤信息,对建筑工人上月工资进行结算,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后进行公示,同时报建设单位申请相应的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公示后的工资表递交开户银行。
每月20日前,开户银行应将建筑工人工资一次性转入建筑工人工资卡,并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本人。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后至少3年。
此外,《办法》还指出,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等,其单位和个人列入郑州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
郑报全媒体记者 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