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6-26 01:26 的文章

唐山出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唐山市出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信用办(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唐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唐山市成为全省首个明确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城市管理并建立长效机制的城市。

  该《办法》对失信等级评价标准、失信行为认定程序、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失信名单的动态管理、提前退出失信名单程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与配套制定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等级评价及联合惩戒体系。

  《办法》对失信等级评价及认定采用积分制为主的模式。《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共列举436项条目,不同条目分别积分1、2、3、6分不等。记分周期为12个月,按分值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相应分值,记入白名单;分值达到6分的,转入黄名单;分值达到12分的,转入黑名单。《办法》还规定,对应同一条目,一个记分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3次的,记录黑名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且经三次催告仍不履行的,直接记入黑名单。

  《办法》本着惩戒和警示相结合、警示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被列入白名单、黄名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分别设置对应的警示惩戒措施,并针对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多个部门联合惩戒,既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又防止惩戒措施滥用。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效补充城管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率,在全社会树立诚信价值导向,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格局,从根源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助推“诚信唐山”和文明城市建设,为优化唐山营商环境、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董辉 孟燕 张倩)

唐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助推诚信唐山、文明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界定失信行为,开展系统内部惩戒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二)纵横互通,社会协同。依托“信用唐山”平台、市城管执法局官网和数字执法平台,通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现城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横向联系的协同机制;

  (三)积分管理,分级设置。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不同等级,记入相应名单;

  (四)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等级,对失信责任主体分类实施警示、约谈、联合惩戒等措施。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鼓励失信责任主体主动纠错,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责任主体在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评价、惩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或者不履行无处罚条款的法定义务,经三次催告仍不履行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督导市城管执法局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与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数据更新、联合惩戒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二章 分级评价和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