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5-09 17:14 的文章

专家学者汇聚云端 共论直播版权问题新阶段

  2019年,摆脱了诸多乱象的直播行业迎来成熟期,平台间的竞争和离场为市场带去了全新的活力。据艾瑞网曾发布的《2019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显示,预计2020年中国游戏直播平台市场规模将达到235.5亿元,增长率为32.6%。2020年初,疫情的出现令诸多行业停摆,不过在宅经济的推动下,直播行业得以逆势前行,进一步加快了深度商业化进程。

  作为当代新媒介形式,游戏直播的出现促进了网络游戏的传播,对游戏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早期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乱象。

  我国游戏直播行业早期发展较为迅速,从“一片荒芜到充满生机”时间不超过一年。也正因如此,国内直播行业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同时,我国法律关于作品独创性认定上又缺乏统一有效标准,此举致使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成为了长期困扰行业的“老大难”。

专家学者汇聚云端 共论直播版权问题新阶段

  游戏厂商对游戏享有著作权主张

  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民间始终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其争议点在于“网络游戏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障?主播在游戏中生产了直播内容,那么主播是否应享有直播内容的权益?直播平台内玩家未经厂商授权,其直播行为是否侵犯游戏本身的著作权?”等,早些年国内学者及法律人士意见莫衷一是,近半年才逐渐统一。

  2019年9月19日网络游戏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对外经贸大学卢海君教授围绕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的发言被诸多专家学者认同。他坦言“在文娱产业生态链条中,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的权利分配与授权许可制度是非常清晰的,各个平台对作品的使用均需要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而网络游戏作为智力成果也受到相应保护,后续的开发和使用理应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许可。部分人将游戏直播定义为转换性使用,但游戏内容依旧属于类电作品,无论是美国的三步检验法,还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认定其不构成大规模转换合理使用,所以游戏厂商对其享有著作权主张”。

  2020年4月2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肯定了网络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态度。

专家学者汇聚云端 共论直播版权问题新阶段

  他表示:“在网络游戏保护问题上,热点案件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游戏案件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关注。我个人觉得仅就著作权问题来说,很难将所有游戏都归为一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些大型游戏可能含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也可能会构成类电作品的。在解决相关问题时,要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

  此前很多人将“固定性”概念列为游戏动态画面作品属性认定的反向论据,在会上也得到了一定的澄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徳所言,网络游戏动态画面因不符合“固定性要求”而不受到类电作品的保护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即使是在对作品固定性存在明确规定的美国,网络游戏构成视听作品也早就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司法和行业共识。

  美国对于直播版权问题态度明确,且有实际案例支撑。美国曾在2015年,针对Faker签约的直播平台Azubu控告玩家使用《英雄联盟》OB功能,在Twitch公然直播Faker游戏画面谋私利的行为进行审判,而后《英雄联盟》开发商Riot公司停止了该玩家的播出行为,并强调自己对于内容版权的自主权。此案件表明了国外司法机构的态度,即认同网络游戏直播版权归游戏厂商所有。

专家学者汇聚云端 共论直播版权问题新阶段

  国内现行法律态度明确

  若想对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决断,首要一点就在于了解国内现行法律的态度。

  2020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