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3-30 05:48 的文章

俞波涛:努力为市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中国网·美丽无锡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擘画了新蓝图。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融入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担当。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只有更加自觉地推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也才能更为有效地助力“中国之治”,才能更有深度地融入发展大局。

  对于无锡检察机关而言,必须以更具前瞻性、创新性的思维,主动思考如何破题、如何切入、如何为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交出一份合格的无锡检察答卷、为一地一域治理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聚焦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围绕“争当全省检察机关科学发展排头兵、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示范院”的“双争”目标,坚持“常态工作常态做,重点问题重点抓”,在不折不扣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无锡工作实际,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步伐等方面力求新突破,为高质量发展和市域治理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以精准调研创新机制为切入点,推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

  当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法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如何实现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围绕这一重点,无锡检察机关将在三个方面着力:树立司法谦抑理念。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当秉持谨慎和克制,要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涉企案件,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司法谦抑理念,把准法律政策界限,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司法实践中,需要用好用足用准相对不起诉权,推动更多涉企轻罪案件在检察环节得以终结。此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可以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作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有益补充。推动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法院、检察、公安、纪委监委等机关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只是其中一环,不可能包打天下。检察机关自身在制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同时,还要及时提请党委政府出台全局性意见,促进完善政策制度体系。这需要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更加精准的专题调研,摸清企业的涉法诉求,找准民营企业发展的堵点、难点和痛点。无锡检察机关在调研重点上做到“三个聚焦”:聚焦辖区实际,选择最难以解决、最为迫切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聚焦企业关切,围绕超期羁押、涉案财产处置、案件久拖不决等事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对排查出的案件逐一清理;聚焦社会热点,比如就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涉法涉诉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水平。积极创新机制方法。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机制,推动已办、在办的涉企案件成为预防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鲜活资源,梳理近年来民营企业涉罪集中的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打造民营企业犯罪预防无锡“教科书”。探索建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通过对企业运行状况及其可能影响的分析研判,慎重把握入罪门槛,慎重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慎重把握诉权的自由裁量,防止涉企案件强行流转、带病起诉;履行检察主导和审前过滤职能,必要时可主动听取工商联、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权,力争推动更多界限不明以及轻缓犯罪在检察环节得以终结。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信访快速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访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突出工作时效,绝不能在检察环节贻误企业发展时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从快办理,及时阻止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及时为企业挽损止损。此外,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可以对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进行研究探索,尽管在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符合“各方利益兼得”的基本原则,可以推动换取企业建立具体有效的合规计划。这是检察机关处理涉企案件的有效手段,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极好途径,可以在充分预见、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适度予以探索。

  以率先探索公益损害风险防控为切入点,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