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江苏法院发布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3.15前夕,江苏省法院发布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案例点评。据了解,面对当前经济形势,要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我国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一方面表现为实物销售升级类商品增长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表现为服务消费增速明显。相比于投资和外贸,消费拉动型经济更具发展潜力。消费不仅能激活产业端,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使经济发展模式更加主动和可持续,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据统计,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以上,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以上。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服务产业比例仍有提升空间,消费产业缺乏创新力,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打破,农村消费释放存在较多障碍,城镇消费持续升级动能偏弱,新型消费增多,权利冲突现象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知假买假扰乱正常消费秩序的现象突出等。
总体而言,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案例一:经营者以商品无货为由迫使消费者取消订单后又提价销售的,构成欺诈应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国之藏公司淘宝店是从事网络酒类销售的公司。国之藏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2017年3月18日,周某在国之藏公司的淘宝网店下单购买了两坛53度5L装珍藏版茅台酒,总价为28400元,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2017年4月6日,国之藏公司告知周某其购买的酒无货,经协商,周某于2017年4月10日取消了订单。几天后,国之藏公司调高了该款酒的价格,继续在网上销售。周某认为,他是在国之藏公司称无货、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该款产品的情况下才取消订单的,国之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国之藏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国之藏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取消订单后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承诺,隐瞒囤积居奇真相,构成欺诈,判令赔偿周某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85200元。(常州中院选送)
法官点评:当前,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但其核心仍然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周某提供双方交流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2017年3月18日与国之藏公司就何时发货一直沟通、确认,直至2017年4月6日,国之藏公司才明确告知周某无货并建议取消订单。国之藏公司对周某订购的商品长期未能发货,明显与国之藏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不符。而在国之藏公司告知周某无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不久,国之藏公司又调高价格在网上继续销售该商品。国之藏公司对其取消订单又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囤积居奇,隐瞒其有现货的事实,误导周某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该案例提醒我们,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不仅限于订立合同时,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本质上符合欺诈的实质特征,消费者就可以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疫情期间,网上有很多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对消费者订购的防疫商品不予发货,并谎称所售商品无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然后再以高价继续销售谋取暴利,该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取防疫商品,而且严重违背社会诚信,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通信服务提供商不能证明消费者同意支付“靓号”使用费的,多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
案情:2016年7月,程某某向电信句容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乐享4G套餐业务,主卡号码177****8888,每月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该套餐到期后,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至电信句容分公司柜台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自2018年7月起生效。程某某后发现其已支付的2018年7月至9月话费中,均包含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其中7月为336.38元、8月345.05元、9月349.60元。程某某认为电信公司收取的该所谓靓号费用无法律和约定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