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趣事 2020-11-07 08:55 的文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5-2017年,在全省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垦区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1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60万户,完成3000个以上行政村的整村推进,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5号)中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使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1.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湖南省城镇棚户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在审批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要逐片逐栋进行认真甄别,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加强指导,适时抽查棚户区立项情况,及时调度项目库中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施进度、货币化安置率、历年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支持一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业务水平较高和积极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因素,合理规划选址,优化户型功能设计,确保可持续利用,改善居住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有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推广住宅产业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要求,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大力推行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为代表的产业化试点示范,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3.积极稳妥加大项目建设。要充分运用已取得的棚户区改造成果,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合规推进,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抓好项目审批和监管,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落实参建主体单位和人员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确保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配套基础设施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力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库,尽快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相关的城市道路、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供热、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场以及无障碍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要求,创新建设理念,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建设绿色、生态、低碳的城市基础设施。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