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趣事 2020-09-16 19:26 的文章

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动物园丰富了市民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事故也逐渐频发。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几起严重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对于动物园与个人责任的承担,各地也有不同的案例出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动物侵权,国内通说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该法第78条则规定,个人饲养动物,动物发生侵权,国内通说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主体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都需要承担责任。发生相同的损害结果,如果仅仅因主体不同,导致不同的归责原则,是否会产生不公?因此,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现行做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动物园;动物;侵权过错;推定无过错原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6.067

2016年7月23日15时,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当事人赵某未遵守动物园规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东北虎攻击,其母见女儿被拖走,情急之下,下车追赶东北虎,又被虎袭击,此事件最终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

2017年1月29日下午14时,一名男子在翻墙进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虎山时,坠入园区,并受到老虎攻击。后该男子被救出并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证实,该男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短短半年内,发生了两起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致人死亡的重大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

1动物园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为责任归属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用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归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的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先推定动物园有责任,然后动物园如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妥善的管理职责外,就不必承担责任。而与过错推定相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个人饲养动物侵权与动物园动物侵权不同,其由造成侵权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饲养者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当动物造成损害时,饲养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者相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第81条,考虑到动物园的公立性和社会性,或多或少减轻了其所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动物园的减轻责任,相对于游客而言,则是增大了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1.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无论当事人是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得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发生并不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是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其价值判断标准基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责任有无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有损害的事实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原则的适用往往加重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在该原则实际适用中,受害人对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由加害人承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相比较而言,无过错责任更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因为受害人本身即处于弱势的地位,让弱势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疑加大了其救济自身权益的难度。所以,无过错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救济权利。

1.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某些情形下,直接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过错推定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不同,它仅仅是过错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形式,其特点是将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通过倒置的方式进行认定,即把举证责任給加害人,如果加害人自身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初稿草案中原是采取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未对饲养主体进行区分。其如此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08年9月,《侵权责任法》进行二审,并在此稿中出现了动物园动物侵权相关内容。立法者对于新增此内容大概有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动物园是由政府出资、管理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机构。其设立的初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在于满足市民的生活休闲需要。其次,动物园对动物的管理相对于个人来说,更为科学、规范,而安全防护设施也更为先进、有效。第三,动物园也是受害者。一些个体事件,往往是由于游客违反相关操作规范,而导致动物损害行为的发生。

2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认定中出现的问题

2.1动物园定义太过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