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趣事 2020-08-16 19:28 的文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

  根据市发改委【2009】36号文及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60100201100023号),拟征用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上贤村经济社等集体土地共19647.19平方米(合29.47亩),作为海口市美祥东路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其中:征收集体土地7662.49平方米(合11.49亩)原代征道路用地11984.7平方米,(合17.98亩)。为做好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我局已对项目用地的面积权属及地类进行了确认,现拟定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

  根据海口市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标准,其片区土地补偿标准为85124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面积11.49亩的补偿费为978074.76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拟参照东环铁路项目补偿方式,即按7000元/亩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不含房屋、坟墓、受影响鱼塘等)拟征收集体土地7662.49平方米,(合11.49亩),包干补偿经费为80430元。原代征道路11984.7平方米(合17.98亩),属国有土地,但地上有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建议也按7000元/亩进行补偿,包干补偿经费为125860元,两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经费合计为206290元。

  三、征地管理费:

  根据琼土环资规字[2009]29号文的规定,征地管理费按2.8%计收,征地管理费为33162.21206290=1184364.76)×2.8%]。

  四、征地工作经费: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56号文规定,征用土地拟按1000元/亩的工作经费计,征收29.47亩的工作经费为29470元。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缴纳。缴费标准为个人对应的缴费档次乘以180个月。为了便于征地工作的开展,本次拟征用的11.49亩集体土地拟按每亩安置1个人的标准并按照第一档次缴费规定计算,即失去90%以上农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档次缴费。目前,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20元/人・月,

  元[(978074.76��所以本次拟征收的11.49亩土地,市政府所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为691200元[即12人×(320元/人・月×200%×180个月)×50%=691200元)]。

  上述五项费用合计为1938196.97元。其中前四项费用1246996.97元,请你局直接拨给我局;第五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691200元,待我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后,你局再拨付给市农保局。补偿方案如有不妥,请贵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附:《关于征收美兰区白龙街道上贤村经济社等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