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19-10-22 22:49 的文章

最新《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出台!

最新的《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发!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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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八)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第六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平度市、莱西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条件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三)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