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4月1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232号、233号、235号、23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以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享有的100%股权收益权、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享有的40%股权收益权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累计融资4.5亿元,上述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到期后,公司未完成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保全事项告知书》,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7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04号、506号、505号、507号,判决内容详见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4月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详见2019年4月1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公司以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违约金的计算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部分的判决内容;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实际损失,在该利率的1.3倍范围内承担违约金;请求判令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前述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232号、233号、235号、23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58元,由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