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人才交流 2019-09-25 22:37 的文章

2019秋季四川苍溪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17人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县拟面向社会开展2019年秋季公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及要求

本次公开引进17名,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2。

二、引进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2018、2019届毕业生(不包括在苍溪县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服从组织安排,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3.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相符。

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5.引进到苍溪县工作最低服务年限: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为5年、大学本科学历为8年。

(二)资格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即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即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3.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即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4.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必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应学历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被辞退的;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

三、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18:00。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现场报名两种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人员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下载《苍溪县2019年秋季公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1寸免冠彩色近照插入表中),与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等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cxxrcb@126.com邮箱,邮件名称统一为“××(姓名)××(岗位)”。

现场报名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各一份,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2张,填写《苍溪县2019年秋季公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1)。报名地点:苍溪县高端人才事务中心(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217号,同心广场原农业局5楼)。

3.岗位选报。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填报到具体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中共苍溪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中共苍溪县纪委监委、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员不需到场),对初审合格人员在2019年10月16日前发送考试通知。初审合格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报告、职称评定文件各一份,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2张(应试人员获得各项荣誉、发表著作、研究成果等证明资料一并随附)。

资格审查贯穿引进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发现弄虚作假及舞弊行为的,取消参考资格,已被聘用的予以解聘。对在引进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测试

1.测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测试成绩低于70分(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引进。

2.测试时间。2019年10月19日在苍溪县城集中面试,详细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体检

1.体检名额。根据引进名额,按照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相同且无法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由中共苍溪县委组织部、苍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加试,根据加试成绩排序确定。

2.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3.体检时间和地点。体检在指定的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成绩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4.复检及递补。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检1次。复检在主管部门指定的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因考生主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5.体检费用。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五)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