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措施。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形成高质量就业增长极。
(二)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引导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全面推进五大区域协调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大力发展“飞地经济”,主动对接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转移,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城市群和都市圈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打造双创升级版激发创造活力。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注重高等教育与振兴发展融合,支持高等院校设置面向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相关专业。支持高等院校与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辽西北城市间协同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发展。加强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助力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扶持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优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促进各类城乡创业群体通过创业实现发展。
(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流动动力。健全完善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制度,清理妨碍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继续深入开展优化审批流程工作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推动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地综合平台和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建设,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门槛低、灵活性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强化社会性流动保障
(五)改革户籍制度牵引区域合理流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普通劳动者落户和人才落户。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政府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流动便民化。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建立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推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乡村地区、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着力推进并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公平流动。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构建覆盖全民、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建设面向人人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消除流动障碍。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整合城乡医保,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体系,扩大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范围。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参保政策,支持无雇佣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
